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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拘留所正常秩序,帮助被拘留人员解决实际问题,延寿县拘留所主动作为,成功化解一起司法拘留矛盾纠纷。
在张某金申请执行邓某军、延寿县某种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延寿县某种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成因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被延寿县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拘留 15 日。
邹某成到达拘留所后,内心充满了焦虑和不安。拘留所管教民警主动与邹某成交流,了解到邹某成的公司正面临一些经营困难,但并非没有还款能力。管教民警一方面鼓励邹某成要对公司的未来有信心,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另一方面,管教员反复做思想工作,为邹某成分析利弊,向邹某成说明司法拘留并不意味着责任免除,应承担的偿还义务不可逃避。并且积极联系张某金,协调双方进行沟通。通过管教员耐心细致的工作,邹某成认识到了自身错误,并积极想办法偿还欠款。经过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了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还款方案。
至此,该矛盾纠纷得以成功化解,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邹某成提前解除拘留。
警方提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